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宋海英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99号)公告送达。
宋海英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9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联系电话:0763-3207629)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宋海英 |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共有3处,建筑物1为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一层楼房外建设了一个钢筋混凝土砖墙结构房屋,作为客厅使用,该房屋长约4米,宽约4.8米,占地面积约19.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建筑物2为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一层楼房外建设了一个钢筋混凝土砖墙结构房屋,作为客厅使用,该房屋长约3.6米,宽约3米,占地面积约10.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8平方米;建筑物3为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二层南面方向建设了一个混凝土砖墙结构房屋,作为阳台使用,该房屋长约1.2米,宽约3.6米,建筑面积约4.32平方米。上述涉案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34.3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2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15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东十二街2号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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